2004年1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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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处长、法学硕士 汤达金

  近几年,不少地方纷纷出现法官下海当律师,却少见律师上岸当法官的现象。于是有不少人疾呼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年薪待遇等,以改变这样的“单行线”,或“倒过来”从优秀律师中选法官等等。
  这里首先涉及法官的选任机制或模式。从世界范围看,法官的选任模式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法系的起始从业型或分业型。其主要特征是,一个人自完成法律教育或司法研修之后便进入法院,从助理法官开始做起,慢慢往上升,较高级别的法官基本上都是从级别较低的法官逐渐升迁而来;法官和律师的管理是分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各个行业之间的流通渠道不是很畅通。我国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转任型或混业型。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人一开始就可以当法官,法官基本上是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在这种机制下,能够成为法官往往是律师成功的一种象征,那么律师上岸做法官、法官不下海做律师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就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系而言,两种模式之间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而形成不同的法官选任制度,同一个国家的历史演变、司法体制、法律文化以及法官在法律秩序中的角色等有着密切关联。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也是历史形成的,是各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选任模式与这些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密切相关,同时有赖于其充足的律师选任资源。美国的3万多法官可从80多万律师中挑选,而我国律师至今只有十几万,法官却有20万以上。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仅仅从候选人资源角度考虑,无论是大规模增加律师,还是大幅度减少法官,在我国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是不可能的。
  “单行线”现象的出现,还涉及法官、律师的收入待遇问题。以收入为例,目前我国的高级法官年薪约4万元,而一些律师的年均收入已达50万甚至上百万。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是参照公务员来管理的,其薪水也是参照公务员的。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虽然获得了较大增长,法官的收入在公务员序列处在较高档次,但是与律师收入的确还是不能比的。我们虽然也赞成适当提高法官的收入待遇,但法官的收入不可能提得很高,也不可能高于公务员许多。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收入较之律师偏低也是各国的常例。正如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所指出的: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与其说依靠收入的优厚,不如说依靠社会地位的崇高和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知识、权力的彰显和由此获得的尊重。在不少法官看来,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之一恰恰来自他们无需像律师一样以商业化的形式谋生。
  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地从上述两方面入手,也不宜将其作为改革的重点。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首先,必须解决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定位。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与灵魂,也应是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定位。其次,必须依法进行。改革要有合法性,包括必须在现有的政治架构内进行,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要经过授权。第三,改革要尊重司法规律,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的功能。改革的具体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诸如改革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逐级遴选制度等,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完善法官、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汤达金定和高效。第四,改革必须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而不能指望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就能实现。